注:
1、按表中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可適當下浮,浮動幅度不超過20%;
2、其中代理涉稅登記、申請核實納稅資格、代理納稅申報、網上認證和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、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相關服務、審核減免抵退稅申請六類服務收費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,具體收費標準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。
注:
《關于調整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》浙價服[2011]91號
《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制定資產評估收費標準的通知》浙價服[2011]90號
《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及收費指引》浙建價協[2021]13號
《浙江省會計、審計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浙價費(1998)503號
《關于調整和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通知》浙價服[2005]345號
《浙江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》浙價綜[2000]84、甬價經[2000]205號
《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》發改價格[2009]2914號
《浙江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基準收費標準》浙價服〔2009〕84號
《浙江省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部分鑒定項目協商收費參考意見》浙高法鑒[2004]11號
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計價格[2002]1980號
《稅務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浙價服[2009]66號